试剂有效期要求

  1. 目的:确定试剂在有效期范围内使用。
  2. 职责:化学试剂由实验室试剂管理员负责流程操作,商业试剂由各部门技术专家负责流程操作。
  3. 试剂的有效期
    3.1 试剂应在有效期内使用,对于国家无有效期规定的试剂,经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讨论,暂定为 5 年。
    3.2 新购买的试剂,试剂管理员要检查其有效期。个别试剂在寄运过程中,周期过长,导致过期,此时应及时通知采购员进行追定,具体参见《Reagent-0005,Version-02 试剂和供应品的接收-C》中的 1.2.5 条。
    3.3 有些试剂、溶液、培养基、质控、测量器或其它材料,如果需要配置后使用或因为打开或者改变储存条件而缩短其稳定性,则必须在标签上校正有效期。
    3.4 有些试剂在拆封以后,有效期改变,应在拆封时标明拆封的日期及拆封后的有效期。
    3.5 同类试剂在放置时应将接近失效的试剂置于前排。
    3.6 使用时,应先使用最接近失效期的试剂。
    3.7 试剂在有效期内,若物理性状发生变化,则也应当作失效试剂处理。
  4. 过期试剂:如果试剂已过有效期,经过试剂评价后,证明试剂已不能正常使用,则更换试剂并作相关记录。
  5. 相关记录:记录-试剂批号确认